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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常建〔2013〕209号)
发布时间:2013-9-4新闻来源:互联网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其颁布施行,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贯彻实施好《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

首先要抓好建设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会、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系统学习《办法》内容,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依法监督能力和水平;其次要组织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宣贯;同时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办法》,积极扩大其社会影响力,要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尤其应向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界普及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落实质量责任的法律知识,取得他们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办法》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依法监督能力。要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和巡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强化过程巡查执法,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要分清职责,认真履职、正确履职、规范执法,正确把控监督工作涉及的范围、深度、重点;在保证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要将控制投诉反映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通病以及引导整个行业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要把深化监督模式改革和改进作风、提升效能结合起来,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义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其中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办法》中有关质量义务。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履职,实现由“被动管质量”到“主动管质量”的转变。所有工程质量验收由质量责任主体组织及参与,对工程质量及验收结论负责。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质量责任主体不履行《办法》中有关质量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办法》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同时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认真落实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1.全面执行《关于提升常州市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常建〔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治理质量通病,深入开展优质精品工程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常州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通病防治及规范施工指导手册》及即将发布的《常州市建筑工程(土建部分)特色做法指导手册》,并对《手册》进行持续改进,使之成为我市特色,并做好技术推广、传承。把提升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重点工作来抓,努力争取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整体提升的同时,精品工程在“质”和“量”上有新突破。

2.严格执行《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常建〔2013〕114号)的要求。对相关建筑工程材料,必须实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抽测、抽检不合格的材料将按规定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3.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具体按省住建厅《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号)执行。

4.适时执行房地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颁布房地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后,我市将积极按照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5.加强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抽查及竣工验收监督。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抽查及竣工验收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尤其是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必须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同时,对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职甚至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应将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有关网页进行公示,同时应制定质量投诉处理预案,并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投诉的,由第一质量责任人建设单位首先负责处理。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