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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常州市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常建〔2013〕124号)
发布时间:2013-5-27新闻来源:互联网

关于提升常州市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水平的若干意见(常建〔2013〕124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建设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但质量通病仍然存在、优质精品工程数量偏少。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治理质量通病,深入开展优质精品工程创建活动,现对提升常州市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贯彻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力度,提高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创优创精品专题讲座、新标准培训和现场观摩等活动。

二、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各方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精神,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其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主导作用,树立创优理念,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履约管理,不得擅自降低设计标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明确创优目标。在工程投标文件中,施工单位应明确委托项目质量负责人(提供质量管理授权委托书),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并拥有否决权。加强质量员持证上岗和履行自检职责考核,未经自检的工序不得向监理单位报验,建立质量员信息库,加强对质量员信用考核管理。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明确和细化现场巡查旁站监理、平行检查以及关键环节和工序交接检查责任,加强实体质量监管,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制度。重点对保温节能材料、墙体材料、预制桩、防水材料、外加剂等主要建筑材料实行登记制度,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信用奖惩(清出)管理,加强对主要原材料的抽检频次,严格见证取样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验收责任制,建设(开发)单位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上,载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建设主体相关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向业主交付满意房,放心房。

五、加大各参建单位诚信体系考核力度,提高在建工程实体质量在诚信体系考核中的权重比例,竣工工程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投诉责任单位,诚信分实行动态考核,引导各参加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既要重视施工资料,更应注重实体质量。

六、进一步规范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评选工作,修订常州市建设工程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评审办法,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检和创建过程考核,促进绿色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对钢筋、砼等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加强对不合格试样处理和施工过程监管,控制砼结构发生裂缝、空鼓、渗漏问题,严格防止“负公差”现象。

七、深入开展“双创”活动,创建目标提升为省优质工程、省文明工地、绿色施工,力争“质量无投诉,安全无事故”。组织成立“双创”工程现场指导服务小组,定期组织现场观摩,激发施工单位创优积极性。通过“双创”活动,进一步提高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等工程实体质量,认真落实《常州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通病防治及规范施工指导手册》,积极探索处理和解决好当前存在质量通病的新思路、新办法。

八、加强市“金龙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一是制定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创建统一要求,对主体结构、屋面、装饰、安装等分部分项编制地方标准或节点详图,对违反标准和节点做法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二是从今年起,凡新开工(包括在建未竣工)项目均实行创优目标预申报制度。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一周内,承建单位应主动申报工程质量的创优目标和计划,监管部门加强对创优项目的过程监管。三是对获得国优和鲁班奖项目,争取奖励政策。

九、严格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号令)进行工程质量监管模式改革,明确质量监管要点,加强质量巡查和随机抽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局突击执法稽查工作,加强与城建监察支队等部门的联动,开展形式多样专项行动,加大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力度。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